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00年2月17日臺訓(三)字第1000014446D號函辦理。
二、旨揭n點第5點,業經教育部以100年2月17日臺訓(三)字第1000014446C號令修正發布A檢附發布令影本,請各校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項目以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為限。本部依下列基準補助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一)國民小學:
1.九十七學年度起補助辦理。
2.補助增置輔導教師基準表如表一。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二)國民中學:
1.九十九學年度起補助辦理。
2. 補助增置輔導教師基準表如表一。每人每週減授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表一 教育部補助增置公立國中小輔導教師人數基準表
國小班級數 增置國小輔導教師人數 國中班級數 增置國中輔導教師人數
二十四班以下 一人 十班以下 一人
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 二人 十一班至二十班 二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三人 二十一班以上
依【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中階段】,增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員額,所需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透過現行一般性補助款設算。該專任員額以採減授節數之兼任輔導教師為原則,縣市政府得視學校規模及需求,彈性調整學校之兼任輔導教師名額(約可設置五名至六名兼任輔導教師)。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四人
九十七班以上 五人
(三)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增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其人事費最高以新臺幣七十萬元計,縣市政府得視學校規模及需求,彈性調整學校之兼任輔導教師名額及減授課節數,並不適用表一之補助基準補助兼任輔導教師數。
(四)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表一之基準補助增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之家學童數另增額補助一名至二名兼任輔導教師;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三十九名以下者,增加補助增置一名輔導教師。
2.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四十名以上者,增加補助增置二名輔導教師。
(五)各縣市政府所屬偏鄉國民中小學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表二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部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有關本市家庭暴力、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及性侵害案件通報傳真更動事宜,請各校責任通報人員配合辦理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0年2月22日高市鳳山社局社工字第100100365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高雄縣市合併,本市家庭暴力、兒少保護、性侵害案件自本(100)年3月1日凌晨零時起,通報系統傳真號碼變更為07-3356203,社會局家庭氻O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專線07-5350113。
三、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受理通報窗口顜麍高懋|局社工科(四維行政中心),傳真電話07-3303628,聯繫電話07-3373381-3。
四、上述家庭暴力案件、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及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單A請至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載專區-通報表下載(http://safesex.kcg.gov.tw/);或逕自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進入線上通報網葆i行通報(http://ecare.moi.gov.tw/)。
五、另本中心為社會局高危機個袟舋虞|議之教育單位窗口,如通報個案經評估提報至該會議列管,並需教育單鴩顜U,將由本中心聯繫該個案學校,屆時請輔導處室協助了解學生在校情形及i行輔導處遇計畫。本業務承辦人:陳盈敏助理員,電話:7995678轉1763,電子信箱:yingmin@kcg.gov.tw。
二、為因應高雄縣市合併,本市家庭暴力、兒少保護、性侵害案件自本(100)年3月1日凌晨零時起,通報系統傳真號碼變更為07-3356203,社會局家庭氻O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專線07-5350113。
三、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受理通報窗口顜麍高懋|局社工科(四維行政中心),傳真電話07-3303628,聯繫電話07-3373381-3。
四、上述家庭暴力案件、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及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單A請至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載專區-通報表下載(http://safesex.kcg.gov.tw/);或逕自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進入線上通報網葆i行通報(http://ecare.moi.gov.tw/)。
五、另本中心為社會局高危機個袟舋虞|議之教育單位窗口,如通報個案經評估提報至該會議列管,並需教育單鴩顜U,將由本中心聯繫該個案學校,屆時請輔導處室協助了解學生在校情形及i行輔導處遇計畫。本業務承辦人:陳盈敏助理員,電話:7995678轉1763,電子信箱:yingmin@kcg.gov.tw。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母攜燒炭女童求救無援」調查意見
函轉監察院據報載:「母攜燒炭女童求救無援」,疑因相關人員疏失,致未能阻止悲劇等,經該院調查竣事之調查意見1份(如附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依旨揭調查意見內容略述如下:
依旨揭調查意見內容略述如下:
- 學校未能依規定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亦未將曹童留置至當地主管機關處理為止,顯見該校缺乏相關法律知能:殺子自殺案件除係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外,更係刑事案件,學校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遇有殺子自殺案件,自應基於前揭法令規定,除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外,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又學校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有權提供兒童少年保護照顧,甚至留置兒童少年,俾保障其生命權。
- 學校對曹童中途輟學之通報資料未臻完整正確,致無法透過通報系統將資料送警政單位進行協尋,亦使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即發現並提供協助:從本案「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之查詢畫面觀之,其行蹤說明為「其他」,並非「全家行蹤不明」或「個人行蹤不明」等情形。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因曹童中途輟學一案,非屬行蹤不明需請警察機關協尋之對象,是以該署並未接獲曹童相關中輟資料。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請加強對學生進行兒少交易防制法令及實例宣導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99年11月5日高市社局工字第0990052746號函辦理。
二、近日報載本市某醫師誘騙高中職及國中小在學少女從事性交易,且有同學之間媒介性交易的現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仍屬違法行為,請各校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條略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五、社會局為保護未成年少(年)女,於警方查獲後24小時內將依法陪同偵訊後先予以緊急安置收容,並聲請法院裁定。為保護未成年權益,請各校務須加強對學生進行兒少性交易防制宣導,並以實例遭遇加深成效。
二、近日報載本市某醫師誘騙高中職及國中小在學少女從事性交易,且有同學之間媒介性交易的現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仍屬違法行為,請各校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條略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 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之宣導。
-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宣導。
- 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五、社會局為保護未成年少(年)女,於警方查獲後24小時內將依法陪同偵訊後先予以緊急安置收容,並聲請法院裁定。為保護未成年權益,請各校務須加強對學生進行兒少性交易防制宣導,並以實例遭遇加深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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