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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規定事宜

一、依據市府99年7月1日高市府社工字第0990038369號函及99年5月28日市府第一次志願服務會報決議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及內政部「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為達到服務無接縫原則,本府社會局業已修正「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須知」,將新卡申請期限,提前至舊卡到期前一個月
三、有關各單位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事宜,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第1次申請者: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期間滿3年(自90年1月20日開始起算),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舊卡到期前1個月申請者: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期間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不得與前次申請所提出之服務期間3年與300小時,重複計算),除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須再檢附由申請單位出具之「志工服務證明書」1份,才得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舊卡期滿後申請者: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期間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不得與前次申請所提出之服務期間3年與300小時,重複計算),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毋須檢附「志工服務證明書」。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以實際服務時數登錄為計算基準,相關志工基礎訓練、特殊教育訓練、各項研習課程時數及交通往返路途時間,不得計入服務時數。
(五)期滿重新申請之舊卡無須繳回,由志工自行保留或銷毀。
四、旨揭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應檢附資料如下:(申請表及名冊請至局網/法令文件下載/社會教育科/志願服務/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一)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1份。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1份(加蓋學校大印、職章)。
(三)相片2張(請裁成1吋大小橫貼在申請名冊上,1張實貼、另1張浮貼)。
(四)申請人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1份(影印A4紙張,勿裁切),另加蓋單位承辦人職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志願服務紀錄冊

說明:一、各單位申請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備齊基本資料:
  1、照片(1吋)1張。
  2、填妥「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名冊」1份。
  3、基礎訓練、特殊教育訓練課程(研習時數各12小時)結業證書或證明文件影本(學校承辦人確認無訛,並書寫「與正本相同」後核章)。
(二)所附資料由核發學校負責造冊保管備查。
(三)貼妥照片後,由核發學校加蓋鋼印。
(四)案內「志願服務紀錄冊」核蓋服務時數為運用單位(即各機關、學校及團體)之權責,請逕依權責覈實登錄辦理;所登錄服務時數之起算,自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後始計。
二、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所邞妍臕旭V練及特殊訓練等證明文件,請 貴單位依下列規定先行自審:
(@)基礎訓練:凡檢附政府機關(構)及立案之團體,並符合內政部90年4月24日(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函頒之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含志願服務的內涵2小時、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氶B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小時、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2小時)共p12小時之證明文件者,皆可提出申請。
(二)特殊訓練:除檢附本局辦理之S殊訓練課程結業證明外,如由學校或團體辦理特殊訓練,需符合本局依據志願A務法規定所訂之「教育服務類」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含社會資源的運用2小時、學校志工的作為2小時、人際關係與說話藝術2小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學校單位業務2小時、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以大型學校為例2小時、教育新興議題介紹暨綜合座談2小時)共計12小時及經本局核備之公函文號,始o提出申請;未符合者,不予核發。
三、請依附件提供之行政區域劃分,逕向U區負責學校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相關表件請至高雄市教育局全球穈T網下載。(局網-法令文件下載-社會教育科-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