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6月29日臺訓(三)字第1000089490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所釋疑義,摘述如下:
(一)學生中輟、行蹤不明或被緊急安置,無從聯絡時,如何進行調查事宜?
(二)社工已介入處理,並請學校不用再行通報,學校究應如何處理才免於觸法?
(三)少數學校於處理校園性平案件,一知悉即先行訪談相關當事人,後因案情明朗、兩方說詞吻合,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以下簡稱性平會)決定依事前了解狀況撰寫調查報告,未料經 教育部函文質疑調查日期先於性平會日期,不符法制,則該如何處置方能兼顧「不重複詢問」及「符合處理程序」之規定?
三、以上疑義,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倘學生中輟、行蹤不明或被緊急安置,無從聯絡時,請學校僅就所知悉之事件內容進行通報,並進行校內之危機處理或輔導(記載相關處理事紀資料),俟找到當事學生後,再行啟動相關調查處理程序(惟需完備申請調查或檢舉之程序)。
(二)社工已介入處理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避免漏未通報之爭議或疏失,除取得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文書證明免予再通報外,仍請學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學生疑有遭受性侵害或其他傷害情事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需依據教育部所訂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以乙級事件,於知悉該校安事件24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法通報外(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尚未施行之第21條條文w列有通報義務之相關法律規定),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並怞P法第30條規定,於3日內交由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爰學校於知悉當日,應避免先行了解訪談當事人並據以作為事實認定及調查報告(避免程序瑕疵),建議作法如下:
1、於知悉之時,依據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及協助、告知雙方當事人相關權益,並鼓勵被害人提出申請調查。
2、於調查過程中,並應依性平法第22條規定,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3、於知悉時所取得之物證資料,建議交由性平會或所設調查小組於訪談時進行查證。
4、經調查時充分訪談(兩方說詞吻合時,亦應遵守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規定)及查證後,再由性平會或所設調查小組據以為事實認定並撰寫調查報告。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2011年7月8日 星期五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6月28日臺訓(三)字第1000109280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性霸凌」與「性別認同」之定義。(第2條)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體現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尊重。(第12條)
(三)納入「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為保障學生就學權益要件。(第13條,第14條)
(四)明定學校應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第14條之1)
(五)修正第四章章名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C
(六)新增性霸凌之防治、處理機制、救濟程序等相關規範。(第20條至第28條,第30條)
(七)修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梮撽坅I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機制。(第21條)
(八)增訂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提供之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第24條)
(九)修正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措施。(第25條)
(十)增訂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第27條)
(十一)增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21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第36條)
(十二)增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第36條之1)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980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並得自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查閱利用。
四、旨揭條文施行前,仍適用99年5月26日公布修正之性別平等教|法。
五、此修正案對各校師生影響至鉅,本局將於年度中辦理修正條文之宣導研習,屆時請派員參與。
二、旨揭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性霸凌」與「性別認同」之定義。(第2條)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體現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尊重。(第12條)
(三)納入「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為保障學生就學權益要件。(第13條,第14條)
(四)明定學校應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第14條之1)
(五)修正第四章章名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C
(六)新增性霸凌之防治、處理機制、救濟程序等相關規範。(第20條至第28條,第30條)
(七)修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梮撽坅I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機制。(第21條)
(八)增訂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提供之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第24條)
(九)修正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措施。(第25條)
(十)增訂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第27條)
(十一)增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21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第36條)
(十二)增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第36條之1)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980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並得自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查閱利用。
四、旨揭條文施行前,仍適用99年5月26日公布修正之性別平等教|法。
五、此修正案對各校師生影響至鉅,本局將於年度中辦理修正條文之宣導研習,屆時請派員參與。
2011年5月19日 星期四
將《刑法》第227條有關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等規定,優先納入學校教師聘約,以提醒教師避免觸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69551B號函辦理。
二、《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D。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69551B號函辦理。
二、《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D。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為確認本市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對外窗口及執行秘書一職,請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遵照辦理
說明:一、依據98年8月20日「高雄市98學年度第1學期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學校除責由學務處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收件單位外,並應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對外窗口,負責統籌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事宜;至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一職,則委由學務主任擔任。
三、為使學校輔導人員專致於輔導工作,避免輔導與調查工作重疊,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請各校依法遵照辦理。
二、本市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學校除責由學務處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收件單位外,並應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對外窗口,負責統籌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事宜;至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一職,則委由學務主任擔任。
三、為使學校輔導人員專致於輔導工作,避免輔導與調查工作重疊,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請各校依法遵照辦理。
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重申各校實施校園事件即時通報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一、本局業於100年2月21日以高市四維教軍字第1000009009號函轉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規定要點」修正發佈乙案。
二、邇來部分學校於實施校安通報時,出現通報類別錯誤及分類等級不適切等情形,請各校校安業務承辦人務必依據並參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校安事件通報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事件」實施校安通報。
三、其中教育部已將「性侵害、性騷擾確認案件」、「學生偏差行為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為霸凌案件」、「學校所屬人員涉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學生或家長毆打師長事件」等,列為甲級校安通報事件,請各校需於獲悉事件後於二小時內完成校園事件即時通報,並電話聯繫本局校安中心確認。
四、另疑似學生霸凌案件(媒體報導、重大暴力事件、申訴事件),請學校亦須以甲級事件實施通報,並即時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評估確認,並將會議評議結果實施校安續報。
五、爾後如有媒體已至學校採訪校安事件,而學校未即時回報(主管科、駐區督學、本局校安中心)者,將費請主管科及督學室查處。
二、邇來部分學校於實施校安通報時,出現通報類別錯誤及分類等級不適切等情形,請各校校安業務承辦人務必依據並參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校安事件通報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事件」實施校安通報。
三、其中教育部已將「性侵害、性騷擾確認案件」、「學生偏差行為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為霸凌案件」、「學校所屬人員涉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學生或家長毆打師長事件」等,列為甲級校安通報事件,請各校需於獲悉事件後於二小時內完成校園事件即時通報,並電話聯繫本局校安中心確認。
四、另疑似學生霸凌案件(媒體報導、重大暴力事件、申訴事件),請學校亦須以甲級事件實施通報,並即時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評估確認,並將會議評議結果實施校安續報。
五、爾後如有媒體已至學校採訪校安事件,而學校未即時回報(主管科、駐區督學、本局校安中心)者,將費請主管科及督學室查處。
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有關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是否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疇,仍須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
說明:一、依據100年2月10日 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吤酊k)第2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含不同校),他方為學生者。...學校應受理並交由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合先敘明。唯有關事件z與否係由何單位認定,性平法並無明確規範。
三、爰新修正之防治準則,h增訂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之規定。依據防治準則第18條:「學校或主管鷖鰡耋糪梮撽坅I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得依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四、邇來常發生學校接獲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逕由收件窗口(學務處)判斷是否受理,且並無交由性平會做最終之認定。嗣後,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受理與否,請仍交由貴校性平會或性平會授權之三人小組認定,方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五、另重申前規,無論案件受理與否,均需逐案填具報告書送局核備(含「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誑咻U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併同「學校性別音巧e員會決議該案件之紀錄」或「調查報告」)。
六、另檢送新修正之報告書範本,並請至本局局網下載更新(路徑:www.kh.edu.tw/法令文件下載/體育及衛生保健科/03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各校報告書送局範例)。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吤酊k)第2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含不同校),他方為學生者。...學校應受理並交由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合先敘明。唯有關事件z與否係由何單位認定,性平法並無明確規範。
三、爰新修正之防治準則,h增訂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之規定。依據防治準則第18條:「學校或主管鷖鰡耋糪梮撽坅I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得依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四、邇來常發生學校接獲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逕由收件窗口(學務處)判斷是否受理,且並無交由性平會做最終之認定。嗣後,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受理與否,請仍交由貴校性平會或性平會授權之三人小組認定,方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五、另重申前規,無論案件受理與否,均需逐案填具報告書送局核備(含「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誑咻U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併同「學校性別音巧e員會決議該案件之紀錄」或「調查報告」)。
六、另檢送新修正之報告書範本,並請至本局局網下載更新(路徑:www.kh.edu.tw/法令文件下載/體育及衛生保健科/03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各校報告書送局範例)。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請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
請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3月15日臺訓(三)字第1000043228號書函辦理。
二、旨成儐v規定之修訂事宜,前經本局於本年2月17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07594號函知(諒達),請學校依據本年2月10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修正條文第34條規定,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在案。
三B惟前揭準則第34條第2項所定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應包括之注意事項,並未列舉通報之權責分工,為協助學校釐清爭議,並明定權責,請依該條文第2項第10款規w,納入通報之權責分工,並確依 教育部規定,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本局前於100年3月24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14704號函知各校,請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訂。本函需說明以下事項:
一、說明第二段:「旨揭防治規定之修訂事宜,...修正條文第37條規定...」中之「第37條」為誤植,請更正為「第34條」。
二、本函主旨係要求各校進行以下四動作: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3月15日臺訓(三)字第1000043228號書函辦理。
二、旨成儐v規定之修訂事宜,前經本局於本年2月17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07594號函知(諒達),請學校依據本年2月10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修正條文第34條規定,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在案。
三B惟前揭準則第34條第2項所定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應包括之注意事項,並未列舉通報之權責分工,為協助學校釐清爭議,並明定權責,請依該條文第2項第10款規w,納入通報之權責分工,並確依 教育部規定,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本局前於100年3月24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14704號函知各校,請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訂。本函需說明以下事項:
一、說明第二段:「旨揭防治規定之修訂事宜,...修正條文第37條規定...」中之「第37條」為誤植,請更正為「第34條」。
二、本函主旨係要求各校進行以下四動作:
(一)因應教育部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同步修訂校內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二)將準則第7、8條規定納入校內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中。
(三)另由於準則第34條第2項並未列舉通報職責,請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
()以上三項請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5點,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詳如說明
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00年2月17日臺訓(三)字第1000014446D號函辦理。
二、旨揭n點第5點,業經教育部以100年2月17日臺訓(三)字第1000014446C號令修正發布A檢附發布令影本,請各校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項目以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為限。本部依下列基準補助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一)國民小學:
1.九十七學年度起補助辦理。
2.補助增置輔導教師基準表如表一。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二)國民中學:
1.九十九學年度起補助辦理。
2. 補助增置輔導教師基準表如表一。每人每週減授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表一 教育部補助增置公立國中小輔導教師人數基準表
國小班級數 增置國小輔導教師人數 國中班級數 增置國中輔導教師人數
二十四班以下 一人 十班以下 一人
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 二人 十一班至二十班 二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三人 二十一班以上
依【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中階段】,增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員額,所需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透過現行一般性補助款設算。該專任員額以採減授節數之兼任輔導教師為原則,縣市政府得視學校規模及需求,彈性調整學校之兼任輔導教師名額(約可設置五名至六名兼任輔導教師)。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四人
九十七班以上 五人
(三)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增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其人事費最高以新臺幣七十萬元計,縣市政府得視學校規模及需求,彈性調整學校之兼任輔導教師名額及減授課節數,並不適用表一之補助基準補助兼任輔導教師數。
(四)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表一之基準補助增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之家學童數另增額補助一名至二名兼任輔導教師;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三十九名以下者,增加補助增置一名輔導教師。
2.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四十名以上者,增加補助增置二名輔導教師。
(五)各縣市政府所屬偏鄉國民中小學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表二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部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二、旨揭n點第5點,業經教育部以100年2月17日臺訓(三)字第1000014446C號令修正發布A檢附發布令影本,請各校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項目以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為限。本部依下列基準補助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一)國民小學:
1.九十七學年度起補助辦理。
2.補助增置輔導教師基準表如表一。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二)國民中學:
1.九十九學年度起補助辦理。
2. 補助增置輔導教師基準表如表一。每人每週減授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表一 教育部補助增置公立國中小輔導教師人數基準表
國小班級數 增置國小輔導教師人數 國中班級數 增置國中輔導教師人數
二十四班以下 一人 十班以下 一人
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 二人 十一班至二十班 二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三人 二十一班以上
依【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中階段】,增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員額,所需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透過現行一般性補助款設算。該專任員額以採減授節數之兼任輔導教師為原則,縣市政府得視學校規模及需求,彈性調整學校之兼任輔導教師名額(約可設置五名至六名兼任輔導教師)。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四人
九十七班以上 五人
(三)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增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其人事費最高以新臺幣七十萬元計,縣市政府得視學校規模及需求,彈性調整學校之兼任輔導教師名額及減授課節數,並不適用表一之補助基準補助兼任輔導教師數。
(四)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表一之基準補助增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之家學童數另增額補助一名至二名兼任輔導教師;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三十九名以下者,增加補助增置一名輔導教師。
2.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四十名以上者,增加補助增置二名輔導教師。
(五)各縣市政府所屬偏鄉國民中小學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表二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部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偷拍老師恐遭停聘 聘約滿可重覓教職
<取自 中廣新聞報>
台北市實踐國小,一名已婚的30多歲男老師,在女廁偷拍女學生上廁所,經過學校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男老師確實有偷拍,構成性騷擾,建議記一大過、及停聘處分,學校今天(19號)會召開教評會與考績會,確定懲處結果,而男老師一旦遭停聘,在與學校簽約的兩年內不得轉任他校教職,不過兩年之後,可以重新參加教師甄選。(林麗玉報導)
北市實踐國小一名男老師,大約半個月前,拿著相機躲在女廁裏,偷拍女學生如廁,遭女學生發現,家長向校方反映,學校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台北市教育局主秘馮清皇說,確認男老師構成性騷擾事實,建議這名男老師處分記大過一次、並且停聘。而男老師一旦停聘,是否還是可能轉到其他學校任教,台北市教育局科長謝麗華說,依照規定,停聘的教師在與學校合約的兩年內,不得再到其他學校任教。不過簽約時間過後,還是可以再找其他學校,不過男老師如果要繼續從事教職,必須重新參加教師甄選,至於之前的考績及記過處分,都還是會留有紀錄。
台北市實踐國小,一名已婚的30多歲男老師,在女廁偷拍女學生上廁所,經過學校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男老師確實有偷拍,構成性騷擾,建議記一大過、及停聘處分,學校今天(19號)會召開教評會與考績會,確定懲處結果,而男老師一旦遭停聘,在與學校簽約的兩年內不得轉任他校教職,不過兩年之後,可以重新參加教師甄選。(林麗玉報導)
北市實踐國小一名男老師,大約半個月前,拿著相機躲在女廁裏,偷拍女學生如廁,遭女學生發現,家長向校方反映,學校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台北市教育局主秘馮清皇說,確認男老師構成性騷擾事實,建議這名男老師處分記大過一次、並且停聘。而男老師一旦停聘,是否還是可能轉到其他學校任教,台北市教育局科長謝麗華說,依照規定,停聘的教師在與學校合約的兩年內,不得再到其他學校任教。不過簽約時間過後,還是可以再找其他學校,不過男老師如果要繼續從事教職,必須重新參加教師甄選,至於之前的考績及記過處分,都還是會留有紀錄。
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國中小24班以上 須設專任輔導教師
更新日期:2011/01/12 18:46 蕭介雲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為全面建置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確實輔導偏差行為學生,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明訂24班以上國民小學、各國民中學均需設專任輔導教師;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55班以上之國民中小學,均需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
在這項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通過後,教育部表示,透過在教育體系內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可望提昇學校有關偏差行為學生之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能力,以奠定學生輔導工作基礎,全面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發生。
教育部強調,全國預計置2045名專任輔導教師、573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可大幅增加國中小學生輔導人力。
此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成效,將列入教育部相關獎補助經費考核機制中,並予以必要指導及協助,以強化落實,充實學校輔導人力,共構縝密輔導資源網絡。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為全面建置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確實輔導偏差行為學生,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明訂24班以上國民小學、各國民中學均需設專任輔導教師;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55班以上之國民中小學,均需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
在這項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通過後,教育部表示,透過在教育體系內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可望提昇學校有關偏差行為學生之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能力,以奠定學生輔導工作基礎,全面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發生。
新法規定,國民小學24班以上需置專任輔導教師1人;國民中學每校需專任輔導教師1人,21班以上者再增置1人。相關規定自101年8月1日起施行,於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教育部強調,全國預計置2045名專任輔導教師、573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可大幅增加國中小學生輔導人力。
此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成效,將列入教育部相關獎補助經費考核機制中,並予以必要指導及協助,以強化落實,充實學校輔導人力,共構縝密輔導資源網絡。
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乙節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9條第1款,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乙節,請依說明二之(三)至(五)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 教育部針對教師涉校園性騷擾時,學校可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等疑義。
三、前揭疑義,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及第24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另依準則第19條規定:「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爰教師如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加害者帠Q害人者),學校基於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調查處理期間,得排除有關差勤或成績考核等相關法規規定,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尚無疑義。
(二)前揭準則第19條,業經 教育‘誚~12月23日第667次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條文(第25條,修正條文另行公布),修正條文已明定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為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採取「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時,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心,經學校性平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其請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則事假7日以上扣薪之規定。
(四)教師疑涉性斨Z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儐v準則第19條第1款(按:修正後為第25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五)職員工部分,其出缺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 教育部針對教師涉校園性騷擾時,學校可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等疑義。
三、前揭疑義,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及第24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另依準則第19條規定:「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爰教師如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加害者帠Q害人者),學校基於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調查處理期間,得排除有關差勤或成績考核等相關法規規定,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尚無疑義。
(二)前揭準則第19條,業經 教育‘誚~12月23日第667次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條文(第25條,修正條文另行公布),修正條文已明定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為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採取「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時,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心,經學校性平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其請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則事假7日以上扣薪之規定。
(四)教師疑涉性斨Z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儐v準則第19條第1款(按:修正後為第25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五)職員工部分,其出缺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案意見表
說明:
- 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11日台訓(三)字第0990195211號函辦理。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等規定,學校(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者,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先予敘明。
- 鑑於近期仍有案例顯示學校教師於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時,有延誤通報或未通報情事,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提案增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 教育部經瞭解委員提案目的與內容,並對現行責任通報有關罰則訂定進行檢討評估,爰擬提送對案版本以作為該條文修正推動之依據;教育部草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教育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聘。」
- 前揭立法委員提案及教育部研議內容請參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案意見表」,惠請於99年11月24日前提供相關修正意見與說明,並填列於意見表及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局第五科謝佳頻;逾期或未函復者視為無意見,本局彙整後將函復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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