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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有關「駐區督學列席督導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審議師生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可行運作方式及角色功能定位」案,請各校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5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078907號書函辦理。
二、本市各校倘發生師生間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駐區督學認有了解或督導之必要,得聯繫學校並列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三、反之,學校亦得主動商請駐區督學與會,駐區督學於考量確有必要時,應列席性別平等教育會,就師生間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供行政指導及專業資訊。
四、惟駐區督學列席學校之會議,應僅就法律規定之程序部分,提供學校指導與協助,尚不得逾越法律賦予學校調查處理及認定事實之規定。

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近日媒體披露多起學生懷孕產子疑棄嬰致死案件,請學校提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議相關之教育宣導及防治措施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5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00090521B號書函辦理。
二、本(100)年迄今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懷孕產子事件,引用摘述如下(詳細新聞請逕於網路搜尋下載):
(一)2月11日「國三偷生女 慌張丟下樓摔死」:一名剛出生漱k嬰2月8日晚間被丟棄在馬路邊,經送醫因頭顱骨折且氣胸等症狀嚴重,次日於凌晨不治;警方連日追查,查出是棄置現場公寓二樓的國三女生洗澡時意外產下女嬰,因擔心被父母發現,試著將女嬰塞進馬桶沖掉不成後,情急丟下樓。
]二)3月5日「高中女不知臨盆 如廁產娃害夭折」:19歲女高中生,因感肚痛在家中如廁,在廁所產下一名足月男嬰,男嬰掉落馬桶中不治死亡。
(三)5月24日「馬桶產女嬰 國二女驚慌沖掉」:一名國二女學生,在家中廁所馬桶內產下一名六個月大女嬰,女學生疑因太驚慌,竟將孩子用水沖掉,導致馬桶阻塞;其母親用吸盤通馬桶,意外通出嬰屍。
三、請各校加強學生合宜之情感教育、性教育、生命教育及相關之法治教育,教導學生合宜之情感交往態度及學習身體保護之道,並提供友善及暢通之求助管道,以預防此類事件發生,本局彙整相關資源提供如下:
(一)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及相關諮詢網站資源(國民健康局青少年e學園http://www.young.gov.tw/home.asp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站http://www.257085.org.tw/)。
(二)本市社會局、衛生局等各公私立機構未成年懷孕防治作為資源彙整表(如附件)。
四、請於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議經常性之年度工作計畫,加強校園之宣導及教育,並請強化學校相關處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培養性別敏感度及處理此類事件之專業知能),於知悉有學生懷孕情事或經歷類此事件時,除依法進行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外,並請依據貴校學生懷孕事件處理原則及教育部訂頒之「學生懷孕事件輔導及處理要點」,積極提供學生必要之諮商輔導與協助,以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避免學生因懷孕而離開校園。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對外窗口及執行秘書乙案

說明:一、為統一原高雄縣及市之制度,本局前於100年4月11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20612號函,確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對外窗口及性平會之執行秘書(諒F)。惟近來接獲數所學校對於學務處於性平會中之工作權責有所質疑,表示與現行作法有明顯差異,本局說明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略H:「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又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學校接獲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由學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馬狣v責統一,本局建議由學務處主責性平會之運作,並由學務主任擔任性平會之執行秘書。
(二)又《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故性平業務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調查之權責,依法應歸屬於學務處。
三、原則上,各校由學務處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處理及啟動性平會,惟性平會中所作成之決議及分工,依性質交由各處室辦理,非全數交由學務處,而係授權各校自行認定權屬單位。
四、另對於初次擔任性平會之承辦人及執行秘書,本局已於年度中規劃數場教育訓練,將函請各校承辦人員參與,期透過業務研討及經驗交流等方式,協助校內相關人員均能勝任本職務。

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邀請社會局家防中心社工人員以專家證人身分協助調查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5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00073788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邀請社工人員協助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調查疑義,前經本局99年6月1日高市教五字第0990021780號轉知在案(諒達),教育部建議各地方家防中心以專家證人提供被害人相關身心創傷評估資訊,以利學校調查小組據以認定性侵害之事實,並達成避免對性侵害被害人重複訊問之規定。惟經 內政部本年4月27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各地方家防中心人員與會,恐致社工人員專業角色混淆部分,獲致決議如下(附件):
(一)各地方家防中心與教育單位應充分溝通協調,就社工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案件調查乙節,應於充分考量被害人身心狀況、意願及評估被害人最佳利益後,視個案具體狀況協調辦理。
(二)社工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工作之角色,係列席提供學校性侵害案件調查小組相關意見及諮詢,其角外非專家證人,且社工人員並未目睹事件發生經過,其所提供之資訊應不涉及案件事實認定及事件發生經過。
(三)建請教育部強化各級學校相關調查人員專業知能,鼓勵學校外聘具社工、心理專業之專家協助調查。
三、依據上揭決議,請學校於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時,為利案情之判斷,建議外聘具社工、心理專業之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協助調查;倘調查小組認為社工人員有協助調查工作之痍n時,僅邀請其列席提供處理性侵害案件相關之專業意見及諮詢,其所提供之穈T不涉及陳述個案所告知之案件內容(其角色同學校諮商人員),以避免其專業角色之衝突。

2011年5月19日 星期四

將《刑法》第227條有關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等規定,優先納入學校教師聘約,以提醒教師避免觸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69551B號函辦理。
二、《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D。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推動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課程與教學,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4月1日臺國(二)字第1000052630號函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18、19條,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應注意下列幾點(啈p附件):
(一)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二)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三、學校在i行宣導或教學活動時,務必審慎確認是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相關規範,避免歧視不同性取向及性別特質之學生。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為確認本市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對外窗口及執行秘書一職,請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遵照辦理

說明:一、依據98年8月20日「高雄市98學年度第1學期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學校除責由學務處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收件單位外,並應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對外窗口,負責統籌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事宜;至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一職,則委由學務主任擔任。
三、為使學校輔導人員專致於輔導工作,避免輔導與調查工作重疊,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請各校依法遵照辦理。

因應100年度校園性別案件之增多,本局即日起將不定期至案量較多之學校,實地了解學校進行校園性別教育相關工作之情形

說明:一、依據本局100年3月24日第40次改善校園治安週報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略以:「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C
三、邇來本市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數有增多趨勢,為有效防治及確保學敓*鄖蒬陵贏w防及處理案件之知能,本局將不定期至案件較多之學校進行實a訪視,了解學校之實際作為,或邀請校長於治安週報進行防治作為專案報告。
四、請各校確實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本局99年11月11日高市教五字第0990048101號函規定(諒達),為導正學生偏差之價值觀念及兩性相處模式,請各班仵v務必於班級導師時間或其他適當時機,就近來發生與性別有關之新聞加強案例說明並確實填具檢核表。
(二)請確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坅I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工作,並備妥相關佐証資料(含個案管理)備查

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重申各校實施校園事件即時通報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一、本局業於100年2月21日以高市四維教軍字第1000009009號函轉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規定要點」修正發佈乙案。
二、邇來部分學校於實施校安通報時,出現通報類別錯誤及分類等級不適切等情形,請各校校安業務承辦人務必依據並參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校安事件通報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事件」實施校安通報。
三、其中教育部已將「性侵害、性騷擾確認案件」、「學生偏差行為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為霸凌案件」、「學校所屬人員涉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學生或家長毆打師長事件」等,列為甲級校安通報事件,請各校需於獲悉事件後於二小時內完成校園事件即時通報,並電話聯繫本局校安中心確認。
四、另疑似學生霸凌案件(媒體報導、重大暴力事件、申訴事件),請學校亦須以甲級事件實施通報,並即時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評估確認,並將會議評議結果實施校安續報。
五、爾後如有媒體已至學校採訪校安事件,而學校未即時回報(主管科、駐區督學、本局校安中心)者,將費請主管科及督學室查處。

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有關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是否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疇,仍須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

說明:一、依據100年2月10日 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吤酊k)第2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含不同校),他方為學生者。...學校應受理並交由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合先敘明。唯有關事件z與否係由何單位認定,性平法並無明確規範。
三、爰新修正之防治準則,h增訂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之規定。依據防治準則第18條:「學校或主管鷖鰡耋糪梮撽坅I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得依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四、邇來常發生學校接獲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逕由收件窗口(學務處)判斷是否受理,且並無交由性平會做最終之認定。嗣後,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受理與否,請仍交由貴校性平會或性平會授權之三人小組認定,方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五、另重申前規,無論案件受理與否,均需逐案填具報告書送局核備(含「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誑咻U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併同「學校性別音巧e員會決議該案件之紀錄」或「調查報告」)。
六、另檢送新修正之報告書範本,並請至本局局網下載更新(路徑:www.kh.edu.tw/法令文件下載/體育及衛生保健科/03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各校報告書送局範例)。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請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

請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3月15日臺訓(三)字第1000043228號書函辦理。
二、旨成儐v規定之修訂事宜,前經本局於本年2月17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07594號函知(諒達),請學校依據本年2月10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修正條文第34條規定,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在案。
三B惟前揭準則第34條第2項所定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應包括之注意事項,並未列舉通報之權責分工,為協助學校釐清爭議,並明定權責,請依該條文第2項第10款規w,納入通報之權責分工,並確依 教育部規定,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本局前於100年3月24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14704號函知各校,請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訂。本函需說明以下事項:
一、說明第二段:「旨揭防治規定之修訂事宜,...修正條文第37條規定...」中之「第37條」為誤植,請更正為「第34條」。
二、本函主旨係要求各校進行以下四動作:
(一)因應教育部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同步修訂校內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二)將準則第7、8條規定納入校內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中。
(三)另由於準則第34條第2項並未列舉通報職責,請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
()以上三項請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學校如有發生教師對教師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

有關各級學校如有發生教師對教師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時,請即時利用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俾利教育局各業管科列管追蹤查處情形,倘有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情形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高雄市學生心理諮商中心服務流程圖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學生心理諮商中心設置要點」辦理。

二、本市學生心理諮商中心提供各類申請服務:含括個案研討會議、心理諮商推廣服務、危機事件相關處遇、心理師駐校服務、小團體輔導或輔導人員專業培訓與督導等各項服務;詳細內容請參照「服務流程圖」。

三、欲申請相關服務請填寫「服務申請表」;需申請個別諮商者請填寫「學生諮商轉介單」及「監護人同意書」。上述表單請正式核章後將正本資料以公文交換至學諮中心,公文交換不便地區請郵寄至802甽砲垠d雅區四維三路2號4樓高雄市教育局學生心理諮商中心收。

四、申請個O諮商者請檢附輔導紀錄至少3次,並請安排一位輔導(認輔)老師與接案心輔人員合作,專責個案輔導與聯繫事宜,諮商次數以6至12次為原則。

五、相關表璆蟡i逕自本局網站\組織概況\國中教育科\學生心理諮商中心\下載資源\表單下載。

六、學諮中心於上班時間亦提供教師或家長免費諮詢,總辦公室諮詢電話:386-1785,鳳山辦公室諮詢電話:719-0419轉76,請轉知學校教師和家長善加利用。

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偷拍老師恐遭停聘 聘約滿可重覓教職

<取自 中廣新聞報>
台北市實踐國小,一名已婚的30多歲男老師,在女廁偷拍女學生上廁所,經過學校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男老師確實有偷拍,構成性騷擾,建議記一大過、及停聘處分學校今天(19號)會召開教評會與考績會,確定懲處結果,而男老師一旦遭停聘,在與學校簽約的兩年內不得轉任他校教職,不過兩年之後,可以重新參加教師甄選。(林麗玉報導)

北市實踐國小一名男老師,大約半個月前,拿著相機躲在女廁裏,偷拍女學生如廁,遭女學生發現,家長向校方反映,學校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台北市教育局主秘馮清皇說,確認男老師構成性騷擾事實,建議這名男老師處分記大過一次、並且停聘。而男老師一旦停聘,是否還是可能轉到其他學校任教,台北市教育局科長謝麗華說,依照規定,停聘的教師在與學校合約的兩年內,不得再到其他學校任教。不過簽約時間過後,還是可以再找其他學校,不過男老師如果要繼續從事教職,必須重新參加教師甄選,至於之前的考績及記過處分,都還是會留有紀錄。

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乙節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9條第1款,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乙節,請依說明二之(三)至(五)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 教育部針對教師涉校園性騷擾時,學校可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等疑義。
三、前揭疑義,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及第24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另依準則第19條規定:「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爰教師如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加害者帠Q害人者),學校基於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調查處理期間,得排除有關差勤或成績考核等相關法規規定,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尚無疑義。
(二)前揭準則第19條,業經 教育‘誚~12月23日第667次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條文(第25條,修正條文另行公布),修正條文已明定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為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採取「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時,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心,經學校性平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其請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則事假7日以上扣薪之規定。
(四)教師疑涉性斨Z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儐v準則第19條第1款(按:修正後為第25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五)職員工部分,其出缺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案意見表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11日台訓(三)字第0990195211號函辦理。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等規定,學校(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者,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先予敘明
  3. 鑑於近期仍有案例顯示學校教師於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時,有延誤通報或未通報情事,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提案增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教育部經瞭解委員提案目的與內容,並對現行責任通報有關罰則訂定進行檢討評估,爰擬提送對案版本以作為該條文修正推動之依據;教育部草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教育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聘。
  5. 前揭立法委員提案及教育部研議內容請參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案意見表」,惠請於99年11月24日前提供相關修正意見與說明,並填列於意見表及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局第五科謝佳頻;逾期或未函復者視為無意見,本局彙整後將函復教育部。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請加強對學生進行兒少交易防制法令及實例宣導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99年11月5日高市社局工字第0990052746號函辦理。

二、近日報載本市某醫師誘騙高中職及國中小在學少女從事性交易,且有同學之間媒介性交易的現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仍屬違法行為,請各校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條略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1.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2.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3. 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4.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之宣導。
  5.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宣導。
  6. 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四、本條例所稱「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凡從事性交易及有從事之虞(包括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均為本條例規範範圍,近日報載警方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嫌疑人,誘騙未成年少女以陪浴、陪唱歌或性交易賺取現金,未成年少(年)女因涉世未深受騙,或因價值觀偏差而從事性交易,均將因此行為致觸法送辦及有罹患性病或受身心傷害之危機。

五、社會局為保護未成年少(年)女,於警方查獲後24小時內將依法陪同偵訊後先予以緊急安置收容,並聲請法院裁定。為保護未成年權益,請各校務須加強對學生進行兒少性交易防制宣導,並以實例遭遇加深成效。

請各班導師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導正學生偏差之兩性觀念,以避免其觸犯相關法令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略以,「學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應如下: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規劃學生及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二、邇來媒體報載本市學生涉及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之新聞(附件1),其歸因學生價值觀念之偏差與兩性相處模式之混淆,請即予加強下列作為:
  1. 導師速於班級導師時間或其他適當時機,就新聞案例加強評述,以導正學生法律認知及價值觀念。評述內容含身體自主權之維護、網路運用及陷阱防範等概念之導入;「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相關法令」、「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校園防制霸凌」等規定之引述。
  2. 請各校(或提醒學生)檢核各大網站,確保無校內人員之不雅影音資料流傳,以避免觸犯相關法令。
  3. 請加強校園全面巡查(尤其學生放學後等重要時段),以防範違規事件發生。
  4. 建立學生反映意見之暢通管道,並積極發覺學生不妥行為,俾速予處理。

四、本案將列為督學視導之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