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991123親職講座-從現代教育觀談孩子的教與養(校長主講)

991123親職講座-從現代教育觀談孩子的教與養(校長主講)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案意見表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11日台訓(三)字第0990195211號函辦理。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等規定,學校(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者,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先予敘明
  3. 鑑於近期仍有案例顯示學校教師於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時,有延誤通報或未通報情事,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提案增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教育部經瞭解委員提案目的與內容,並對現行責任通報有關罰則訂定進行檢討評估,爰擬提送對案版本以作為該條文修正推動之依據;教育部草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教育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聘。
  5. 前揭立法委員提案及教育部研議內容請參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案意見表」,惠請於99年11月24日前提供相關修正意見與說明,並填列於意見表及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局第五科謝佳頻;逾期或未函復者視為無意見,本局彙整後將函復教育部。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母攜燒炭女童求救無援」調查意見

函轉監察院據報載:「母攜燒炭女童求救無援」,疑因相關人員疏失,致未能阻止悲劇等,經該院調查竣事之調查意見1份(如附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依旨揭調查意見內容略述如下:
  1. 學校未能依規定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亦未將曹童留置至當地主管機關處理為止,顯見該校缺乏相關法律知能:殺子自殺案件除係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外,更係刑事案件,學校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遇有殺子自殺案件,自應基於前揭法令規定,除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外,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又學校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有權提供兒童少年保護照顧,甚至留置兒童少年,俾保障其生命權。
  2. 學校對曹童中途輟學之通報資料未臻完整正確,致無法透過通報系統將資料送警政單位進行協尋,亦使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即發現並提供協助:從本案「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之查詢畫面觀之,其行蹤說明為「其他」,並非「全家行蹤不明」或「個人行蹤不明」等情形。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因曹童中途輟學一案,非屬行蹤不明需請警察機關協尋之對象,是以該署並未接獲曹童相關中輟資料。
請轉知 貴校相關人員遇有類此殺子自殺緊急案件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第34條第1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復按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除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外,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另學校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有權提供兒童少年保護照顧,甚至留置兒童少年,俾保障其生命權。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991117親職講座-「我長大了,真好」繪本宣導研習會

本研習由「台灣海洋性貧血協會」所舉辦
除了介紹「海洋性貧血」外
也針對「我長大了,真好」繪本進行教學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