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為充實教師輔導知能,教育部推出輔導計畫叢書電子書

網址:http://www.guide.edu.tw/book/index.html
希望對大家有用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6月24日臺訓(三)字第1000109460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教師輔導知能,教育部針對當前學生輔導工作的重要議題,推出輔導計畫叢書電子書,期待有助於補充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及班級經營、親師溝通新知。
三、旨述輔導計畫叢書電子書含:(一)班級經營達人-國中導師手冊。(二)得意的每一天-國小導師手冊。(三)與情緒共舞-教師的情緒管理。(四)你好,我也好-教師溝通技巧。(五)攜手護青春-國中輔導案例彙編。(六)攜手迎向藍天-國小輔導案例彙編。(七)重現風華.返璞歸真-中輟復學輔導。(八)現實與虛幻-網路沉迷輔導。(九)報乎你知─教育人員對性騷擾、性侵害的基本認知。每本書以案例方式 呈現教育現場教師可能遭遇的實際狀況,並提供教師參考運用之因應策略。
四、旨述電子書請逕自「教育部學生輔導資訊網」(http://www.guide.edu.tw/)-「輔導資源」-「教育部輔導計畫叢書」查閱。並請列入學校教師研習內容,以提升教育人員輔導知能。

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有關「駐區督學列席督導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審議師生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可行運作方式及角色功能定位」案,請各校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5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078907號書函辦理。
二、本市各校倘發生師生間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駐區督學認有了解或督導之必要,得聯繫學校並列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三、反之,學校亦得主動商請駐區督學與會,駐區督學於考量確有必要時,應列席性別平等教育會,就師生間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供行政指導及專業資訊。
四、惟駐區督學列席學校之會議,應僅就法律規定之程序部分,提供學校指導與協助,尚不得逾越法律賦予學校調查處理及認定事實之規定。

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近日媒體披露多起學生懷孕產子疑棄嬰致死案件,請學校提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議相關之教育宣導及防治措施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5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00090521B號書函辦理。
二、本(100)年迄今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懷孕產子事件,引用摘述如下(詳細新聞請逕於網路搜尋下載):
(一)2月11日「國三偷生女 慌張丟下樓摔死」:一名剛出生漱k嬰2月8日晚間被丟棄在馬路邊,經送醫因頭顱骨折且氣胸等症狀嚴重,次日於凌晨不治;警方連日追查,查出是棄置現場公寓二樓的國三女生洗澡時意外產下女嬰,因擔心被父母發現,試著將女嬰塞進馬桶沖掉不成後,情急丟下樓。
]二)3月5日「高中女不知臨盆 如廁產娃害夭折」:19歲女高中生,因感肚痛在家中如廁,在廁所產下一名足月男嬰,男嬰掉落馬桶中不治死亡。
(三)5月24日「馬桶產女嬰 國二女驚慌沖掉」:一名國二女學生,在家中廁所馬桶內產下一名六個月大女嬰,女學生疑因太驚慌,竟將孩子用水沖掉,導致馬桶阻塞;其母親用吸盤通馬桶,意外通出嬰屍。
三、請各校加強學生合宜之情感教育、性教育、生命教育及相關之法治教育,教導學生合宜之情感交往態度及學習身體保護之道,並提供友善及暢通之求助管道,以預防此類事件發生,本局彙整相關資源提供如下:
(一)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及相關諮詢網站資源(國民健康局青少年e學園http://www.young.gov.tw/home.asp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站http://www.257085.org.tw/)。
(二)本市社會局、衛生局等各公私立機構未成年懷孕防治作為資源彙整表(如附件)。
四、請於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議經常性之年度工作計畫,加強校園之宣導及教育,並請強化學校相關處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培養性別敏感度及處理此類事件之專業知能),於知悉有學生懷孕情事或經歷類此事件時,除依法進行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外,並請依據貴校學生懷孕事件處理原則及教育部訂頒之「學生懷孕事件輔導及處理要點」,積極提供學生必要之諮商輔導與協助,以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避免學生因懷孕而離開校園。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對外窗口及執行秘書乙案

說明:一、為統一原高雄縣及市之制度,本局前於100年4月11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20612號函,確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對外窗口及性平會之執行秘書(諒F)。惟近來接獲數所學校對於學務處於性平會中之工作權責有所質疑,表示與現行作法有明顯差異,本局說明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略H:「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又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學校接獲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由學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馬狣v責統一,本局建議由學務處主責性平會之運作,並由學務主任擔任性平會之執行秘書。
(二)又《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故性平業務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調查之權責,依法應歸屬於學務處。
三、原則上,各校由學務處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處理及啟動性平會,惟性平會中所作成之決議及分工,依性質交由各處室辦理,非全數交由學務處,而係授權各校自行認定權屬單位。
四、另對於初次擔任性平會之承辦人及執行秘書,本局已於年度中規劃數場教育訓練,將函請各校承辦人員參與,期透過業務研討及經驗交流等方式,協助校內相關人員均能勝任本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