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對外窗口及執行秘書乙案

說明:一、為統一原高雄縣及市之制度,本局前於100年4月11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20612號函,確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對外窗口及性平會之執行秘書(諒F)。惟近來接獲數所學校對於學務處於性平會中之工作權責有所質疑,表示與現行作法有明顯差異,本局說明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略H:「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又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學校接獲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由學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馬狣v責統一,本局建議由學務處主責性平會之運作,並由學務主任擔任性平會之執行秘書。
(二)又《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故性平業務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調查之權責,依法應歸屬於學務處。
三、原則上,各校由學務處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處理及啟動性平會,惟性平會中所作成之決議及分工,依性質交由各處室辦理,非全數交由學務處,而係授權各校自行認定權屬單位。
四、另對於初次擔任性平會之承辦人及執行秘書,本局已於年度中規劃數場教育訓練,將函請各校承辦人員參與,期透過業務研討及經驗交流等方式,協助校內相關人員均能勝任本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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