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邀請社會局家防中心社工人員以專家證人身分協助調查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5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00073788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邀請社工人員協助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調查疑義,前經本局99年6月1日高市教五字第0990021780號轉知在案(諒達),教育部建議各地方家防中心以專家證人提供被害人相關身心創傷評估資訊,以利學校調查小組據以認定性侵害之事實,並達成避免對性侵害被害人重複訊問之規定。惟經 內政部本年4月27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各地方家防中心人員與會,恐致社工人員專業角色混淆部分,獲致決議如下(附件):
(一)各地方家防中心與教育單位應充分溝通協調,就社工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案件調查乙節,應於充分考量被害人身心狀況、意願及評估被害人最佳利益後,視個案具體狀況協調辦理。
(二)社工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工作之角色,係列席提供學校性侵害案件調查小組相關意見及諮詢,其角外非專家證人,且社工人員並未目睹事件發生經過,其所提供之資訊應不涉及案件事實認定及事件發生經過。
(三)建請教育部強化各級學校相關調查人員專業知能,鼓勵學校外聘具社工、心理專業之專家協助調查。
三、依據上揭決議,請學校於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時,為利案情之判斷,建議外聘具社工、心理專業之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協助調查;倘調查小組認為社工人員有協助調查工作之痍n時,僅邀請其列席提供處理性侵害案件相關之專業意見及諮詢,其所提供之穈T不涉及陳述個案所告知之案件內容(其角色同學校諮商人員),以避免其專業角色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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