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 星期二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兼任教師助理員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條文四申請期程變更如下:
(一)每年由學校分二次向本局提出申請:第一次為每年一月五日至一月十五日;第二次為每年六月二十日至七月十日。
(二)如有新增個案得於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本案附件請逕自本局網頁/法令文件下載/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法規/本市法規或至本市特殊教育資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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