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有關「駐區督學列席督導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審議師生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可行運作方式及角色功能定位」案,請各校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5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078907號書函辦理。
二、本市各校倘發生師生間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駐區督學認有了解或督導之必要,得聯繫學校並列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三、反之,學校亦得主動商請駐區督學與會,駐區督學於考量確有必要時,應列席性別平等教育會,就師生間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供行政指導及專業資訊。
四、惟駐區督學列席學校之會議,應僅就法律規定之程序部分,提供學校指導與協助,尚不得逾越法律賦予學校調查處理及認定事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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