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乙節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9條第1款,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乙節,請依說明二之(三)至(五)辦理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 教育部針對教師涉校園性騷擾時,學校可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等疑義。
三、前揭疑義,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及第24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另依準則第19條規定:「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爰教師如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加害者帠Q害人者),學校基於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調查處理期間,得排除有關差勤或成績考核等相關法規規定,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尚無疑義。
(二)前揭準則第19條,業經 教育‘誚~12月23日第667次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條文(第25條,修正條文另行公布),修正條文已明定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為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採取「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時,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心,經學校性平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其請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則事假7日以上扣薪之規定。
(四)教師疑涉性斨Z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儐v準則第19條第1款(按:修正後為第25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五)職員工部分,其出缺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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