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教育部就學校處理校園性平案件之相關疑義釋示案,如說明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6月29日臺訓(三)字第1000089490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所釋疑義,摘述如下:
(一)學生中輟、行蹤不明或被緊急安置,無從聯絡時,如何進行調查事宜?
(二)社工已介入處理,並請學校不用再行通報,學校究應如何處理才免於觸法?
(三)少數學校於處理校園性平案件,一知悉即先行訪談相關當事人,後因案情明朗、兩方說詞吻合,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以下簡稱性平會)決定依事前了解狀況撰寫調查報告,未料經 教育部函文質疑調查日期先於性平會日期,不符法制,則該如何處置方能兼顧「不重複詢問」及「符合處理程序」之規定?
三、以上疑義,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倘學生中輟、行蹤不明或被緊急安置,無從聯絡時,請學校僅就所知悉之事件內容進行通報,並進行校內之危機處理或輔導(記載相關處理事紀資料),俟找到當事學生後,再行啟動相關調查處理程序(惟需完備申請調查或檢舉之程序)。
(二)社工已介入處理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避免漏未通報之爭議或疏失,除取得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文書證明免予再通報外,仍請學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學生疑有遭受性侵害或其他傷害情事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需依據教育部所訂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以乙級事件,於知悉該校安事件24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法通報外(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尚未施行之第21條條文w列有通報義務之相關法律規定),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並怞P法第30條規定,於3日內交由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爰學校於知悉當日,應避免先行了解訪談當事人並據以作為事實認定及調查報告(避免程序瑕疵),建議作法如下:
  1、於知悉之時,依據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及協助、告知雙方當事人相關權益,並鼓勵被害人提出申請調查。
  2、於調查過程中,並應依性平法第22條規定,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3、於知悉時所取得之物證資料,建議交由性平會或所設調查小組於訪談時進行查證。
  4、經調查時充分訪談(兩方說詞吻合時,亦應遵守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規定)及查證後,再由性平會或所設調查小組據以為事實認定並撰寫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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