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案意見表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11日台訓(三)字第0990195211號函辦理。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等規定,學校(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者,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先予敘明
  3. 鑑於近期仍有案例顯示學校教師於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時,有延誤通報或未通報情事,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提案增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教育部經瞭解委員提案目的與內容,並對現行責任通報有關罰則訂定進行檢討評估,爰擬提送對案版本以作為該條文修正推動之依據;教育部草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教育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聘。
  5. 前揭立法委員提案及教育部研議內容請參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案意見表」,惠請於99年11月24日前提供相關修正意見與說明,並填列於意見表及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局第五科謝佳頻;逾期或未函復者視為無意見,本局彙整後將函復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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