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請加強對學生進行兒少交易防制法令及實例宣導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99年11月5日高市社局工字第0990052746號函辦理。

二、近日報載本市某醫師誘騙高中職及國中小在學少女從事性交易,且有同學之間媒介性交易的現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仍屬違法行為,請各校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條略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1.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2.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3. 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4.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之宣導。
  5.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宣導。
  6. 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四、本條例所稱「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凡從事性交易及有從事之虞(包括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均為本條例規範範圍,近日報載警方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嫌疑人,誘騙未成年少女以陪浴、陪唱歌或性交易賺取現金,未成年少(年)女因涉世未深受騙,或因價值觀偏差而從事性交易,均將因此行為致觸法送辦及有罹患性病或受身心傷害之危機。

五、社會局為保護未成年少(年)女,於警方查獲後24小時內將依法陪同偵訊後先予以緊急安置收容,並聲請法院裁定。為保護未成年權益,請各校務須加強對學生進行兒少性交易防制宣導,並以實例遭遇加深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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