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日報載本市某醫師誘騙高中職及國中小在學少女從事性交易,且有同學之間媒介性交易的現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仍屬違法行為,請各校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條略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 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之宣導。
-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宣導。
- 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五、社會局為保護未成年少(年)女,於警方查獲後24小時內將依法陪同偵訊後先予以緊急安置收容,並聲請法院裁定。為保護未成年權益,請各校務須加強對學生進行兒少性交易防制宣導,並以實例遭遇加深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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