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母攜燒炭女童求救無援」調查意見

函轉監察院據報載:「母攜燒炭女童求救無援」,疑因相關人員疏失,致未能阻止悲劇等,經該院調查竣事之調查意見1份(如附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依旨揭調查意見內容略述如下:
  1. 學校未能依規定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亦未將曹童留置至當地主管機關處理為止,顯見該校缺乏相關法律知能:殺子自殺案件除係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外,更係刑事案件,學校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遇有殺子自殺案件,自應基於前揭法令規定,除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外,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又學校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有權提供兒童少年保護照顧,甚至留置兒童少年,俾保障其生命權。
  2. 學校對曹童中途輟學之通報資料未臻完整正確,致無法透過通報系統將資料送警政單位進行協尋,亦使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即發現並提供協助:從本案「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之查詢畫面觀之,其行蹤說明為「其他」,並非「全家行蹤不明」或「個人行蹤不明」等情形。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因曹童中途輟學一案,非屬行蹤不明需請警察機關協尋之對象,是以該署並未接獲曹童相關中輟資料。
請轉知 貴校相關人員遇有類此殺子自殺緊急案件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第34條第1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復按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除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外,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另學校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有權提供兒童少年保護照顧,甚至留置兒童少年,俾保障其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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