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志願服務紀錄冊

說明:一、各單位申請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備齊基本資料:
  1、照片(1吋)1張。
  2、填妥「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名冊」1份。
  3、基礎訓練、特殊教育訓練課程(研習時數各12小時)結業證書或證明文件影本(學校承辦人確認無訛,並書寫「與正本相同」後核章)。
(二)所附資料由核發學校負責造冊保管備查。
(三)貼妥照片後,由核發學校加蓋鋼印。
(四)案內「志願服務紀錄冊」核蓋服務時數為運用單位(即各機關、學校及團體)之權責,請逕依權責覈實登錄辦理;所登錄服務時數之起算,自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後始計。
二、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所邞妍臕旭V練及特殊訓練等證明文件,請 貴單位依下列規定先行自審:
(@)基礎訓練:凡檢附政府機關(構)及立案之團體,並符合內政部90年4月24日(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函頒之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含志願服務的內涵2小時、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氶B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小時、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2小時)共p12小時之證明文件者,皆可提出申請。
(二)特殊訓練:除檢附本局辦理之S殊訓練課程結業證明外,如由學校或團體辦理特殊訓練,需符合本局依據志願A務法規定所訂之「教育服務類」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含社會資源的運用2小時、學校志工的作為2小時、人際關係與說話藝術2小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學校單位業務2小時、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以大型學校為例2小時、教育新興議題介紹暨綜合座談2小時)共計12小時及經本局核備之公函文號,始o提出申請;未符合者,不予核發。
三、請依附件提供之行政區域劃分,逕向U區負責學校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相關表件請至高雄市教育局全球穈T網下載。(局網-法令文件下載-社會教育科-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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