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規定事宜

一、依據市府99年7月1日高市府社工字第0990038369號函及99年5月28日市府第一次志願服務會報決議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及內政部「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為達到服務無接縫原則,本府社會局業已修正「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須知」,將新卡申請期限,提前至舊卡到期前一個月
三、有關各單位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事宜,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第1次申請者: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期間滿3年(自90年1月20日開始起算),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舊卡到期前1個月申請者: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期間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不得與前次申請所提出之服務期間3年與300小時,重複計算),除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須再檢附由申請單位出具之「志工服務證明書」1份,才得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舊卡期滿後申請者: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期間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不得與前次申請所提出之服務期間3年與300小時,重複計算),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毋須檢附「志工服務證明書」。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以實際服務時數登錄為計算基準,相關志工基礎訓練、特殊教育訓練、各項研習課程時數及交通往返路途時間,不得計入服務時數。
(五)期滿重新申請之舊卡無須繳回,由志工自行保留或銷毀。
四、旨揭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應檢附資料如下:(申請表及名冊請至局網/法令文件下載/社會教育科/志願服務/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一)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1份。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1份(加蓋學校大印、職章)。
(三)相片2張(請裁成1吋大小橫貼在申請名冊上,1張實貼、另1張浮貼)。
(四)申請人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1份(影印A4紙張,勿裁切),另加蓋單位承辦人職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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