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請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

請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

說明: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3月15日臺訓(三)字第1000043228號書函辦理。
二、旨成儐v規定之修訂事宜,前經本局於本年2月17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07594號函知(諒達),請學校依據本年2月10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修正條文第34條規定,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在案。
三B惟前揭準則第34條第2項所定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應包括之注意事項,並未列舉通報之權責分工,為協助學校釐清爭議,並明定權責,請依該條文第2項第10款規w,納入通報之權責分工,並確依 教育部規定,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本局前於100年3月24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14704號函知各校,請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訂。本函需說明以下事項:
一、說明第二段:「旨揭防治規定之修訂事宜,...修正條文第37條規定...」中之「第37條」為誤植,請更正為「第34條」。
二、本函主旨係要求各校進行以下四動作:
(一)因應教育部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同步修訂校內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二)將準則第7、8條規定納入校內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中。
(三)另由於準則第34條第2項並未列舉通報職責,請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
()以上三項請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