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有關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是否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疇,仍須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

說明:一、依據100年2月10日 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吤酊k)第2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含不同校),他方為學生者。...學校應受理並交由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合先敘明。唯有關事件z與否係由何單位認定,性平法並無明確規範。
三、爰新修正之防治準則,h增訂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之規定。依據防治準則第18條:「學校或主管鷖鰡耋糪梮撽坅I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得依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四、邇來常發生學校接獲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逕由收件窗口(學務處)判斷是否受理,且並無交由性平會做最終之認定。嗣後,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受理與否,請仍交由貴校性平會或性平會授權之三人小組認定,方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五、另重申前規,無論案件受理與否,均需逐案填具報告書送局核備(含「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誑咻U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併同「學校性別音巧e員會決議該案件之紀錄」或「調查報告」)。
六、另檢送新修正之報告書範本,並請至本局局網下載更新(路徑:www.kh.edu.tw/法令文件下載/體育及衛生保健科/03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各校報告書送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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