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有關本市10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期程、申請表件,詳如說明並請配合辦理及轉知 貴校師生、家長

一、依據原高雄市97年09月11日高市府教三字第0970046552號令頒 「高雄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治條例」、原高雄縣90年9月21日90府法二字第145274號「高雄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旨揭實驗教育實施期程分述如下,請配合辦理:
(一)即日起至100年5月20日前: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及教育計畫,向戶籍所在學區內學校提出申請。
(二)5月21日至31日:學校成立輔導小組召開審核會議進行書面資料審核。
(三)5月31日前:各校檢附學校審核表及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三民區民族國小彙整。
(四)5月31日至6月15日:由民族國小預審工作人員進行書面資料檢閱。
(五)6月15日:本局審議委員說明會。
(六)6月15日至7月5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計畫書分送各委員先予審閱)。
(七)7月5日至6日:召開審議委員會,委員先採分組方式與家長、學校人員等針對所提教育計畫進行詢答,經委員共議並確認結果(通過、修正後通過或不通過)。
(八)7月12日:本局網站公告通知申請人審議結果(由學校轉知),須修正者依審議意見於7月22日前修正完畢送交民族國小彙整轉委員複審,將結果函學籍學校轉知家長。
三、檢附本市100學年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撰寫說明、學校審核意見表、實施流程、追蹤報告表及申請計畫(範本)等表件各乙份,請至本局網站下載,路徑:http://www.kh.edu.tw/-法令文件下載-國小教育科-國小教務-08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100學年度實驗教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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