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重申各校實施校園事件即時通報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一、本局業於100年2月21日以高市四維教軍字第1000009009號函轉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規定要點」修正發佈乙案。
二、邇來部分學校於實施校安通報時,出現通報類別錯誤及分類等級不適切等情形,請各校校安業務承辦人務必依據並參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校安事件通報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事件」實施校安通報。
三、其中教育部已將「性侵害、性騷擾確認案件」、「學生偏差行為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為霸凌案件」、「學校所屬人員涉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學生或家長毆打師長事件」等,列為甲級校安通報事件,請各校需於獲悉事件後於二小時內完成校園事件即時通報,並電話聯繫本局校安中心確認。
四、另疑似學生霸凌案件(媒體報導、重大暴力事件、申訴事件),請學校亦須以甲級事件實施通報,並即時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評估確認,並將會議評議結果實施校安續報。
五、爾後如有媒體已至學校採訪校安事件,而學校未即時回報(主管科、駐區督學、本局校安中心)者,將費請主管科及督學室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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