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為確認本市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對外窗口及執行秘書一職,請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遵照辦理

說明:一、依據98年8月20日「高雄市98學年度第1學期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學校除責由學務處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收件單位外,並應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對外窗口,負責統籌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事宜;至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一職,則委由學務主任擔任。
三、為使學校輔導人員專致於輔導工作,避免輔導與調查工作重疊,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請各校依法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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